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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企业外观专利申请与维权的四大误区,你中招了吗?

本文来源:重庆庭院灯厂家 发布日期:2021-01-18 230 次浏览

对于灯饰行业来说,外观设计是灯具设计中最凸显价值的部分,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同行抄袭模仿的部分,在灯饰照明行业中,很多灯人对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维护存在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  


相同外观的灯饰产品都可以申请两个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都乱发证,专利证书没有用。


这种现象的确存在。甲企业就某款灯饰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专利证书,获得授权。乙企业就相同的灯饰产品也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同样也颁发了专利证书,获得授权。甲企业申请在前,乙企业申请在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形式审查,就是提交的申请资料形式上合格即可以授权专利证书,不进行实质审查程序。


针对此种现象,在先申请人同样可以起诉在后申请人侵权,法院直接认定在后申请人构成侵权。在先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专利无效请求,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在后专利无效。


误区二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用不大,外观稍微改变一下就不侵权。


判定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谓稍微改变一下外观设计,虽然有点变化,但肯定是构成与专利外观相近似。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企业认为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及产品性能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而是在授权审查中要被排除的内容。


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应当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不能认为是不相同的理由。



误区三  


专利申请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想被别人告或者去告别人。


中国人耻于诉讼,这是习俗传统。企业申请专利的初衷是要保护企业——不成为被告,而不是去告别人。曾经出现过产品最初是甲企业开发出来的,乙企业发现该产品市场反应好,就拿去申请专利了。后来,乙企业反过来告了甲企业该款产品专利侵权。甲企业哑巴吃黄莲,最终还赔钱给乙企业了。


照明行业抄袭现象非常严重,由来已久。有的厂家所谓的设计,就是扮顾客在各灯饰门市里逛转,有新款,就偷拍下来,或者买走。如果门市防范严格,就安排外地经销商过来采购,发货后在托运部就截走。模仿新款的效率非常高,一般一个星期内就可以推出。


被抄袭的企业苦不堪言。研发成本都非常高。支付设计师、工程师的工资,打样、开模等前期费用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几十万。开发十几款产品,最后成为市场接受的畅销产品也不过一、二款。在产品刚好被市场接受的时候,仿品也快速出现。没钱的仿国内的,有钱的,去仿国外的。


如果企业仅仅注重专利申请,而不维权,是无法保护企业自身的。


误区四  


维权时间长,成本高,一年两年下来,产品都过时了,打官司也没有用了。


企业不创新是死;企业创新后,不采取法律维权,也是死。地平线、新特丽、琪朗、欧普等企业,都是主动法律维权,在企业中“打”出尊严。都说最好的保护不是防守,而是进攻。被告过一次的企业,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后来的仿制产品中,也相当注重和规避专利产品侵权了。


本文来自:古镇灯饰报

文章来源: OFweek照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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